股票代码:603817 股票简称:海峡环保 公告编号:2026-016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进行
的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概述
(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执行时间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的通知》
(财会﹝2025﹞32号),规定“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
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
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
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
关披露”和“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关内容。该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1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以上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
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出售方与购买方可能作出合同约
定,针对被购买方某些或有事项,或者特定资产或负债的某些不确定
性结果,出售方给予购买方补偿,购买方因此获得补偿性资产。例如,
出售方针对被购买方某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或该负债超过约定金额
而引致的损失,给予购买方补偿等。
(1)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购买方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被补偿项目的同时,应当确认补
偿性资产,以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基础计量,并需考虑管理层对其可
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从补偿性资产入账价值中扣
除。
当补偿与在购买日确认且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
产或负债相关时,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确认补偿性资产,并以该补偿
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该公允价值计量应包含因
考虑可收回性而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不确定性的影响,因此无需再单
独考虑其可收回性的估计。
当补偿与未在购买日确认或未以购买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
方资产或负债相关时,对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应采用与被补偿项
目相一致的假设,同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和管理层对补偿性
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当补偿与因公允价值在购买日无法可靠计量而
未在购买日确认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相关时,购买方不应在购买日确
认补偿性资产,而应在购买日后该或有负债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时,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和相应的补偿性资产。当补偿与在购买日未以
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购买方资产(如被购买方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
时,购买方应采用与该资产相同的基础,确认相应的补偿性资产。
(2)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与被补偿项目相同的
基础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被
补偿项目账面价值发生变动的,相应调整补偿性资产的账面价值,并
计入投资收益。对于未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补偿性资产,还应
单独再考虑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
金额计入投资收益。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
当终止确认该资产,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
的,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1)补偿性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购买方获得补偿性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或有事项》和本解释的规定,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
计处理。购买方在符合或有资产确认为资产的条件(即企业基本确定
能够收到且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补偿性资产,同时冲减长
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借记“补偿性资产”科目,贷记“长期
股权投资”等科目。
(2)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在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购买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和本解释的规定,对补偿性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同
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和管理层对补偿性资产可收回性的估
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计入投资收益。
购买方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的权利时,应
当终止确认该资产,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补偿性资产”
科目,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贷记或借
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应当设置“补偿性资产”科目对补偿性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在资产负债
表中对补偿性资产按照流动性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
动资产”项目中列示。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补偿性资产
相关的合同条款、金额、减值处理以及对企业的财务影响等信息。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对于本解释施行日存在的补偿性
资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对于本解
释施行日前已经收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丧失对补偿性资产权利的,
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二)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
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企业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并丧失控制
权时,无论交易对手方是企业的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原合并日因长
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差额调整的资本公积,
在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得转出至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作为会计政
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
披露相关情况。
(三)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除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
条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和终止确认规定,企业应当
在下列时点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
(1)在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
负债;
(2)在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者金融资产
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3)在结算日(金融负债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或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三条规定的终止确认条件
而导致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日期)终止确认金融负债,选择适用采用
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规定的除外。
企业采用电子支付系统以现金结算一项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的,仅当企业已启动付款指令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选择在结算
日之前将其终止确认:
(1)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撤回、停止或取消付款指令;
(2)企业没有实际能力支取因付款指令而将用于结算的现金;
(3)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重大。例如,电子支付
系统是按照标准管理流程完成付款指令,且从满足前述两项条件至向
交易对手交付现金之间的时间间隔很短。如果付款指令的执行取决于
企业在结算日能否交付现金,则与电子支付系统相关的结算风险不可
视为不重大。
企业作出前述会计政策选择的,应将其应用于通过同一电子支付
系统进行的所有结算。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
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
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四)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
(1)关于利息的构成要素。
企业在评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
时,可能需考虑利息的不同构成要素。利息的评估应当聚焦于企业基
于什么获得了补偿,而非获得补偿的金额,尽管后者可能表明企业获
得了对除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以外的其他要素的补偿。如果合同现金
流量与非基本借贷风险或成本的变量(如权益工具的价值或商品的价
格)挂钩,或者合同现金流量代表债务人收入或利润的一部分,则该
合同现金流量与基本借贷安排不一致。
(2)关于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变动。
或有特征引起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合同现金流量变动(不管现金流
量变动可能性的大小)前后均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的,企业仍需评估
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
直接相关,且合同现金流量的变动方向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
方向相同,则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
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如果或有事项的性质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的变动不直接相关
(如利率随企业达到合同约定的碳减排量而下调约定基点的贷款),
则仅当在所有可能的合同情景下,其合同现金流量与具有相同合同条
款、但不包含该或有特征的金融工具所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
著差异时,相关金融资产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
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通过定性评估作出上述判断,在其他情况
下则可能需要进行定量评估。如果经很少或不经分析就能清晰地判断
合同现金流量不存在显著差异,则企业无需进行详细评估。
对于受与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变动不直接相关的或有事项的发
生或不发生影响、导致合同现金流量金额发生变动的合同条款,企业
应披露对或有事项性质的定性描述、由这些合同条款导致的合同现金
流量可能发生变动的定量信息(如可能发生变动的范围)、包含这些
合同条款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和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
企业应当按类别披露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计量
的金融负债的上述信息。企业应当考虑披露的详细程度、适当的汇总
或分解水平,以及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需要额外的解释以评估所披露
的量化信息。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
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
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五)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权益工具的披露
企业应当至少按类别披露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报告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及其在报告
期内的公允价值变动,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按项
目等作进一步披露。其中,与报告期内终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变动额
和与报告期末持有的投资有关的变动额应当分别披露。企业还应披露
与报告期内终止确认的投资有关的计入权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的转
出情况。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
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