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在2025年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忠实履行各
项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维护
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工作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本人高烨,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
计师。曾任无锡公证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经理。2016年至今,任无
锡科睿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2019年12月至2025年12月,任公司
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
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有关规定出席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委托出席
的情形。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认真审核,对议案有关执行等问题
提出建议,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上述董事会会议所审
议的全部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本
人认为公司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合法有效。
报告期内召开董事会次数 6
独立董事 应参加董事 参加董事 委托出席董事 缺席董事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
会次数 会次数 会次数 会次数 参加董事会会议
姓名
高烨 5 5 0 0 否
报告期内召开股东大会次数 5
独立董事 应参加股东 参加股东 委托出席股东 缺席股东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
大会次数 大会次数 大会会次数 大会次数 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姓名
高烨 5 5 0 0 否
(二 )出席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制度,本人与其他委员共同对公司每季度财务信息的报出、年度审计机构的聘请、
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等事项进行了审查,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
况。在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期间,与注册会计师就年度报告审计安排及审计过
程中遇到的相关情况保持了良好沟通并提出了相关意见,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
职责。
公司《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与其他委员在报告期内认真履行职责,考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及工作表现,对补选的独立董事、新一届董事
会成员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进行了审议,认真审查提名候选人的任职资
格,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实施细则》开展工作,本人与其他委员对公司上年度绩效薪酬总额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年度薪酬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确保薪酬发放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
规划;同时,对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职责。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的职责。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门委员会会议,在对所有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后,客观、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并对
所有议案发表了明确的意见。前述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均保持了良
好沟通,积极通过线上线下等各种形式进行沟通交流。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
的机会,重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日常工作中,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及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实地现场考察、电话沟通、邮件等多种形式,及时获悉
公司 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对公
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建议。2025年度,本人发挥多年行业经营管理经验优势,对
公司重大战略投资、规避法律风险等方面提出个人专业意见。公司管理层高度重
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指定专人配合对接工作,及时传递各项会议材料,定
期汇报公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发生。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做的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真研读各项审议议案,独立、客观、
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本人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关注
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及时掌握最新的监管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时也
为公司的决策提供更加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三、2025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
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同时重点关注的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了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因日常经营需
要,公司及时审议关联交易额度。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符
合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公允原则
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严格
执行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中有关日常关联交易的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
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
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三)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后经2025年5月9日
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前已针对拟聘任审
计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核查,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具有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及能力,其在
为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
计准则,较好地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是基
于其各方面均能够满足公司的审计要求,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质量
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事项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四)研究与审核相关候选人的资格
选人资格及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相关资料,在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
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认为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职责所具
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相关岗位,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 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认
为公司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参照同等规模企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
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符合公
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了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履职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的制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利润分配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坚持以优良业绩提高公司内在价值,回报投资者。2025年5月,
公司实施了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00元(
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3,337,680
元(含税),转增22,225,120股;2025年10月,公司实施了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及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
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自身经营发展、盈利水平、资金需求、股东回报
等因素,既体现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
(七)股权激励事项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
量及价格的议案》。经过认真审核,本人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
分股票合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
况,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履职,恪守诚信,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法定职责,坚定维护公司
以及包括全体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参与决策不受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关系人的影响;积极勤勉出席所有相关会议,
基于专业知识和担任专门委员会职责要求对公司完善法人治理、合规经营积极贡献
力量,并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