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
督机制,编制《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一)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
求和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
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审计委
员会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见,采取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或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处于较低水平可能导致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或者公司股
东会审议确认的其他特殊情况,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公司根据经
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结合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适时调整规划并报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未来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未来三年内利润分配
计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
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
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以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
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
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中期分红方案。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下,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
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
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或除带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
重大不确定性说明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公司未来 12 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
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
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详
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审议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与
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
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
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并结合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对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
的最低比例进行提高。
三、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规划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着眼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
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目前及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
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公司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公司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的其他
资本性支出计划及补充公司营业规模扩大所需增加的营运资金。
四、本次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合理性分析
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管理能力,有足够能力给予股东持续、稳定、
合理的回报。公司未来三年将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与股东共享公司成长收益。
五、其他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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