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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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6-044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和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
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6 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
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
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出具
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科达斯特恩汽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科达”)和招商银行签订的主合同《授信协议》项下形
成的债权按出资比例提供本金最高限额人民币 1.2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
的授信期间为 12 个月,即 2026 年 4 月 27 日起到 2027 年 4 月 26 日止。保证责
任期间为自《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
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
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江
苏科达的其他股东常州优融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石建新、常州斯特恩投资管理企
 业(有限合伙)、上海迈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星远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按出资比例提供保证。鉴于公司对江苏科达具有控制权,
 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且江苏科达具备较强的业务运营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
 因此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
 分别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深圳布吉支行”)
 签订了《保证合同》,分别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莞领杰”)和中国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主合同《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项下形成的本金为人民币 1 亿元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
 的借款期限为 24 个月,自 2026 年 4 月 22 日起至 2028 年 4 月 22 日止。保证期
 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
 《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桂林分行”)
 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桂林赛尔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桂林赛尔康”)和中国银行桂林分行签订的主合同《授信额度协议》项
 下形成的主债权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0.5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的
 发生期间为 2026 年 4 月 24 日起至 2029 年 4 月 24 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
 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股东会审议通                             被担保方本次使
  公司类别                               被担保方
             过的担保额度                              用的担保额度
                             江苏科达斯特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资产负债率≥70%的
  控股子公司
                              桂林赛尔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5,000.00
   合计         2,000,000.00            -            27,000.00
    被担保人江苏科达、东莞领杰、桂林赛尔康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
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掌握其资信
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向招商银行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授信申请人:江苏科达斯特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合同为招商银行和江苏科达签订的《授信协
议》,同意在约定的授信期间内(授信期间为 12 个月,即 2026 年 4 月 27 日起
到 2027 年 4 月 26 日止),向江苏科达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2 亿元整(含等值其他
币种)的授信额度。
  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
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2 亿元整),
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
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
责任。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
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
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二)公司、领益科技分别和中国银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债务人: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东莞领杰之间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及其修订或补充。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
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
所有应付费用。
  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 亿元整,借款期限为 24 个月,自 2026 年 4 月 22 日
起至 2028 年 4 月 22 日止。若实际提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起始日期不一致的,以
实际提款日为准,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
提款日起算,借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三)公司和中国银行桂林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债务人:桂林赛尔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桂林赛尔康之间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
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
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 2026 年 4 月 24 日起至 2029 年 4 月
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0.5 亿元。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
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
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
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1,552,670.22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64.59%。其
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343,590.25 万元,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71,751.17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133,040.95 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 4,287.85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0.1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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