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票上市规则》
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竺长安、李维诗、罗彪、刘长宽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李维诗、罗彪、刘长宽、竺长安(已离任)的兼职、
任职情况以及其签署的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上述人员除在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外,不存在在公司任职以及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任职的情形,与公司以
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重大业务往来或其他可能妨碍其独立性
的关系。因此,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
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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