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嘉澳: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2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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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ST嘉澳              编号:2026-013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
立案字 0112025001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
立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编号:2025-038)。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
   (浙处罚字[2025]2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披露
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68)。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6)13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环保或公司),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经济开发区。
   沈健,男,1962 年 9 月出生,时任嘉澳环保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浙江省
桐乡市梧桐街道。
   吴逸敏,男,1990 年 12 月出生,时任嘉澳环保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住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嘉澳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嘉澳环保、沈健、
吴逸敏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 2021 年 12 月,嘉澳环保子公司济宁嘉澳鼎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嘉澳鼎新)年产 20000 吨环保增塑剂项目(以下简称环保增塑剂项目)试生
产结束,已通过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但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企
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等规定及时将上述环保增塑剂项目结转
至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也未准确核算相应的借款利息,迟至 2024 年 6 月才进
行结转,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 年虚减营业成本 13,444,175.77 元,虚减财务费用
值的 28.91%,虚增净利润 15,258,202.58 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绝对值的 49.06%;
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63.72%,虚增净利润 10,441,351.18 元、占当期披
露净利润的 200.38%,且 2023 年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2025 年 4 月 29 日,嘉
澳环保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监测报告、评价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公
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嘉澳环保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情形。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沈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
能保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逸敏,分管嘉澳环保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未
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嘉澳环保上述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实质为一个整体项目。包括案涉环保增塑剂项目作为国内
首台套创新装置,需通过持续技改验证可行性;系统性技改是项目存续的必要前
提;技改工程 2024 年 6 月才实现实质达标等。
  关于会计处理,环保增塑剂项目在 2024 年 6 月前未达转固实质条件,会计
处理符合准则规定。包括项目转固应以“实质可使用状态”为依据,而非行政验
收程序;2024 年 6 月前项目未满足转固四项实质条件,不具备转固基础等。
对“违规”的认可。
战略管理,持续推动项目技改及土地落实,无干预会计处理的行为;吴逸敏依赖
内部技术团队、外部审计机构的专业意见,履行了财务核算与信息披露的审核义
务,两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情形,应当免予行政处罚。
等恶性违规有本质区别,公司无主观恶意,且存在多项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本
案拟议的行政处罚结果畸重,与过罚相当原则不符。
  综上,嘉澳环保、沈健、吴逸敏请求对其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公司取得了《排污许可证》
                                 《安
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济宁嘉澳鼎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 20000 吨环保
增塑剂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出具时间 2020 年 10 月)显示“装置自
标及装置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确定整个工程的设备装置运行稳定,工艺状况
良好,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要求,已具备正式生产条件”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完
成技术改造,2020 年 6 月 9 日企业申请了试生产延期并得到批复,装置开车至
今,通过调整工艺流程模式产出合格产品,装置运行期间,总体比较平稳,产品
质量稳定,各项工艺指标均处于正常范围内,达到工艺考核要求”。环保增塑剂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亦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向
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时间 2021 年 12 月 27 日。环保增塑剂项目满足《企业
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转固定资产。综上,我局认定
截至 2021 年 12 月环保增塑剂项目应结转至固定资产有事实依据,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规定。
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2025 年 4 月 28 日,嘉澳环保召开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2025 年 4 月 29 日,
嘉澳环保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发生的前期会计差错
进行更正,认为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财务信息能够更客观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及经营成果。此外,年审会计师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亦发表审
核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5]D-0257 号),认为嘉澳环保编制的会计差错更正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能如实反映公司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嘉澳
环保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已通过公司内部决策流程并经会计师审核确认。当
事人提出的相关主张不影响本案的责任认定。
主持董事会;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财务总监负责主持公司财
务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在案证据证明沈健和吴逸敏未
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我局依法将两人认定为嘉澳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沈健和吴逸敏提出的相关主张不影响两人
在本案中的责任认定。
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程度等事实与情节,责任认
定准确,法律适用无误,量罚合理恰当。
  综上,对嘉澳环保、沈健、吴逸敏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50 万元罚款;
  二、对沈健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吴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提示
  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有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或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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