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more 山 东 松 茂 律 师 事 务 所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山
东松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
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
始文件、副本、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
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对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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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
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将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议题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刊登在《中
国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 :
//www.cninfo.com.cn)上。该通知载明的开会时间是 2026 年 4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按通知公告要求,如期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星期五)
下午 14:30 在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大街 9 号公司一楼会议
室召开。
刊登通知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超过 20 日,符合法定要
求。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
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内
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48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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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代表股份数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8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571,84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68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共 482 人,代
表股份 37,382,0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0400%。
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出席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公告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议:
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
相符。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就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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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在现场投票表决中,
由工作人员于在海负责计票,股东代表魏蕊、赵欣及本所律师按规定
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议的以下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
式审议通过,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具体
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80,518,1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7024%;反对 926,1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55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246,1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613%;反对 926,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74%;弃权 209,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3%。
表决结果:同意 380,646,4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7360%;反对 830,9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46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374,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045%;反对 830,900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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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27%;弃权 176,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28%。
表决结果:同意 380,600,4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7239%;反对 877,7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461%;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328,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814%;反对 877,7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79%;弃权 175,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06%。
表决结果:同意 380,364,3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6621%;反对 1,096,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508%;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092,3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98%;反对 1,096,0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9319% ; 弃 权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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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关联股东正海集团有限公司和高波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5,984,9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6.2625%;反对 1,181,3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577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5,984,9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625%;反对 1,181,3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1601% ; 弃 权
五、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必备
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或用途。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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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正海磁性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孙鹏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孙鹏敏 向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