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化学: 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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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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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三维化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维化学”)的委托,指派靳如悦、冉
令帅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
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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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
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
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下午 14:00 在山东
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85 号 2 号楼青岛银丰玥美酒店三楼多功能三厅如期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曲思秋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4 日 09:15-09:25、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
议案、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名,均为截
至 2026 年 4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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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67,410,6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共计 226 名,代表股份数 70,011,3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其身份。
   据此,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32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
为 75,875,9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6937%。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三)《2025 年末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
的议案》
   (六)《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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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八)《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
东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6,016,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70,8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482%;反对 1,34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70%;弃权 5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
   (二)《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35,992,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46,1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56%;反对 1,33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42%;弃权 9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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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2%。
   (三)《2025 年末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5,973,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27,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04%;反对 1,39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69%;弃权 5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6%。
   (四)《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5,972,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26,8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02%;反对 1,39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67%;弃权 5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1%。
   (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727,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股东山东人和投资有限公司、曲思秋、孙波为此事项的关联股东,因此回避
表决,该等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 161,164,038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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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4,345,7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33%;反对 1,45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72%;弃权 7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5%。
   表决结果:同意 235,897,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4,351,7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12%;反对 1,43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60%;弃权 8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8%
   (六)《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5,988,5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42,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09%;反对 1,37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67%;弃权 5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5%。
   (七)《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5,902,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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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4,356,9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80%;反对 1,45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37%;弃权 5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3%。
   (八)《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5,903,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4,357,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82%;反对 1,45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02%;弃权 6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
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锦天城·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三维化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靳如悦
负责人:
       贾小宁                         冉令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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