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仪股份: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6: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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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70       证券简称:汉仪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3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同意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52.95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4 年 4 月 23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63 名激励对象
同意的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因激励对象离职及 2024 年业绩考核不达标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合计 60.45 万股,同时预留部分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13.50 万股自动作
废失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因激励对象离职及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6 名激励对象已不在公司
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上
述人员合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5.25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本次作废失效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56 人变
更为 50 人。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目标为“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0,000 万元”。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未达到上
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拟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归属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47.70 万股。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上述作废事项无需
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
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回
报。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作废的原因、本次作废的数量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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