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2 证券简称:新易盛 公告编号:2026-021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易盛”)
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共享平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1 月 15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
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
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4 年 1 月 19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4 年 8 月 28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
条件的 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61.3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3.085
元/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归
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
监事会对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意见。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期归
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
监事会对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二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意见。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 1 人因
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47 万股限制
性股票(经 2024 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不得归属,应由公司作废失效。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
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7 万股应由公司作废失效。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
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
法、合规。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影响《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
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认为: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草案)》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