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碳谷: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6: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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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吉林碳谷碳
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碳谷”或“公司”)2021 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开始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3 日)暨 2022 年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开始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3 日)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
持续督导职责的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由于两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均已届满,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吉林碳谷
证券代码                     920077
注册资本                     58,768.1817 万元
注册地址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 516 地段
主要办公地址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 516 地段
法定代表人                    陈海军
实际控制人                    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秘书                    卢贵君
联系电话                     0432-63502013
牌时间
市时间                      市
  二、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工作期间,东北证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恪守业
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文件,与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线上、
线下沟通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最终顺利完成上市公司的
保荐工作。
  (一)2021 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职
责,主要包括:
控制制度等各项制度,关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有效执行防
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二)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
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
动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的反馈、问询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
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职
责,主要包括:
控制制度等各项制度,关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有效执行防
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进度,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报告;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及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2021 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
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
文件。
  (二)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
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
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
文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一)2021 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
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
发行人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
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二)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
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
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发
行人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
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前述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
情形。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
户已全部销户。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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