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编号:TCLG2026H0802 号
致:深圳证券交易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安全”“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松原安
全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
律顾问,按要求对发行人报告期(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2026 年
一、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相关情形
(一)发行人不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大违法行为且影响发行条件的
情形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报告期内财务
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合并及母公
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以及公
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
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松原安全资金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松原安全不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大违法
行为且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
(二)发行人不存在公司治理出现重大异常且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
核查意见
公司制定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防范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等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报告期内,公司曾设置监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
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完成内部监督机构调整,
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
了由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权责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
设置了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聘请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松原安全建立
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的机制。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履行了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内部经营管理制度规定的会议程序。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上述人
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松原安全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治理,组织结构清晰且运行良好,报告期内
公司不存在治理出现重大异常且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
二、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一)查阅“天健审〔2024〕1572 号”、“天健审〔2025〕6397 号”、“天
健审〔2026〕5340 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6416 号”、天健审〔2026〕
年年度报告》;“天健审〔2024〕1574 号”、“天健审〔2025〕6399 号”、“天
健审〔2026〕5343 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
说明》等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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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阅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三)查阅公司关联方名单,以及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凭
证及内部决策文件;
(四)查阅报告期内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
会会议文件;
(五)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官方网站查询了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报告期内的诉讼、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等情况;
(六)取得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报告期内,松原安全不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大违法行为且影
响发行条件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松原安全不存在公司治理出现重大异常且影响发行条件的
情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LG2026H0802 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松
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曹亮亮
签署:
承办律师:王 曼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