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泰联合”)作为广东广康生化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康生化”、
“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华泰
联合对广康生化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如
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广东禾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晟康化工有限公司、广东优康精细化工有限公
司、广东融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康有限公司、广东广康农药化工有限公司、
广弘(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韶关禾农作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子公司。上述单位资
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
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通、内部监督。
资产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人力资源管理、资金活动、对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信息披露。
募集资金使用。本年度,公司针对合同管理全生命周期(包括签订、履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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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薄弱环节,启动了系统性强化工作,包括修订标准模板、优化审批权限、
强化履行节点监控,旨在从源头和过程管控法律与合规风险。
上述范围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利 润 总 额 的 5%≤ 错 报 错报≥利润总额的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利润总额的 5%
<利润总额的 10% 10%
错报<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的 0.5%≤错报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的 1%
错报<营业收入的 营业收入的 0.5%≤错报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错报≥营业收入 1%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
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包括:
①公司控制环境无效;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③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
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内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
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大水平,但仍应引起董事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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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重视的错报。包括:
①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防止舞弊和重要的制衡制度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
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目标。
一般缺陷:指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等级 缺陷影响
重大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1000 万元
重要缺陷 500 万元<直接财产损失金额≤1000 万元
一般缺陷 500 万元≤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①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②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③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才大量流失;
④负面消息或报道频现,引起监管部门高度关注,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消除。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
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产生一般影响或造成轻微
损失的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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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在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中识别出的一般缺陷,相关责任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
改或制定了明确的整改计划。例如,针对以往诉讼案件中暴露的合同履行证据留
存不足问题,已通过制度修订、流程优化和专项培训予以加强。
(四)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结论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
为:广康生化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三、保荐人主要核查程序
保荐人对公司进行了定期现场检查,通过查阅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资料、
内部审计报告、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注册会计师等人员进行沟通;
现场调查及走访相关经营情况,对广康生化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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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核查。
四、保荐人结论意见
保荐人经核查认为,广康生化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
内部控制;广康生化董事会出具的《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新星 胡轶聪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