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通科技: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6: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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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保
荐机构”)作为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通科技”、
                              “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
管理办法》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对惠通科技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下同)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保证
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流动性好
的理财产品,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金额及期限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委托理财期限自公司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
用。
 (三)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的银行、
证券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拟投资的产品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
存款、收益凭证、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国债逆回购、资金信托计划
及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且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所明确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
资行为。
  (四)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和使用期限内行使投资决
策权、签署相关文件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实施。该
授权自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内有效。
  (五)资金来源
  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六)关联关系
  公司拟购买理财产品的受托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
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
变化适时适量购买,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控制措施
保障资金安全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投资产品。
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保证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
效率和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及其他相关规定与指南进行会计核算及列报。
  四、相关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情况
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下同)在保证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
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委托理财期限自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和使用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
关文件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实施。本事项尚需提交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惠通科技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投
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资
金增值,不涉及募集资金和高风险投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惠通科技本次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
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度股
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惠通科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张兴忠                  唐 唯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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