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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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30464-00005 号
致: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德恒”)接受珠海科
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瑞思”)的委托,作为公司
律顾问。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珠海
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就公司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
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与出具本法律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
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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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
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
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
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
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司
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
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
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作废有关事实
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就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履
行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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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
交 2023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
有关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
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 年 1 月 9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
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进行
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王利民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
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
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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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三次会议,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该议
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七次会议,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
于作废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公司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
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内容
鉴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
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导致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 0.36 万股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不满足归属条件,不予归属,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
定,公司作废上述不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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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未达到公司《激励计划》中设定的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根据《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 30%比例不得归属,同意公司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 26.28 万股。
综上,本次作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26.64 万股。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本次作废系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进行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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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作废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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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肖 黄 鹤
经办律师:
唐 永 生
经办律师:
欧阳婧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