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康股份
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宋亚峰 联系电话:021-2315 3888
保荐代表人姓名:冯研 联系电话:021-2315 3888
一、保荐及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2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2,91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1.6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0,449.82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12,972.67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7,477.1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1〕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39 号)同意注册,公
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3,030,23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
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0,302.3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
验〔2023〕755 号)。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 “保荐
人”)作为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股份”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及 2023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保荐人,负责华康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保荐
机构从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及制度建设、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
方面对华康股份进行了持续督导,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二、2025 年持续督导工作具体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
尽责完成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华康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
主要如下:
(一)保荐机构于持续督导期间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持续督导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持
应的工作计划
续督导工作
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定期
回访,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检
续督导工作
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生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2025 年度,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行为,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况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公司已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得到了有效执行,未发现公司内部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控制制度执行存在失效的情况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公司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按制度规定严格执行,经核查,有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行了事前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合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审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审阅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交易所未对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出具监管关注函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经核查,2025 年度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诺事项的情况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保荐人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市公司的报道,经核查,2025 年度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不符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情况
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
工作质量 并已按规定对华康股份进行了现
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情况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
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
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对公
司募集使用进行现场检查等方式,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出
具了相关专项核查意见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东方证券对华康股份 2025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
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
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
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认为,华康股份在信息披露方面,能够遵循相关法律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充分的知情权,提高
公司的透明度。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
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华康股份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规定的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宋亚峰 冯 研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