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
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科技”或“上市公司”或“公司”) 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长阳科技的持续督导工
作,持续督导期限自 2023 年 11 月 8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
期限已满,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对长阳科技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
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
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保荐代表人 何继兵、冯春杰
联系电话 0551-65161666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299
注册资本 28,739.2894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北区庆丰路 99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北区庆丰路 999 号
法定代表人 金亚东
实际控制人 金亚东
董事会秘书 章殷洪
联系电话 0574-5512343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11 月 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及发行审核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进行
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长阳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
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
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
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长阳科技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
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一一
持续督导》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基本每股收益同比下降,出现亏损,主要系公司隔膜等项目因处于产能爬升及
建设期间,产能尚待释放,存在较大亏损;光伏用胶膜行业竞争加剧,产生较大
亏损;合肥及舟山子公司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存在减值损失。
保荐机构在日常持续督导及定期现场检查过程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了解公司业绩变动的具体原因,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
况等。本机构已督促公司积极做好经营应对和风险防范措施,切实保障、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的工作。
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及发行审核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
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
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
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
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能够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
并进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
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
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
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在持续督导阶段,长阳
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并
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长阳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在科创板上市
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
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
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本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长阳科技的持续督导期间,长阳科技的信息
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
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
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继兵 冯春杰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