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新华都特种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电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新特电气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
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378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192.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净额为 75,468.97 万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
“众环验字(2022)0210029
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
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计划用于特种变压器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以下简称“生产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生产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由 2 个子项目组成,分别为:特种变压器生产基地子项目、研发中心
子项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额
合计 51,635.35
三、本次结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节余募集资金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结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研发中心子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毕,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公司决定对上述项目予以结项,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研发中心子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A 9,995.06
研发中心子项目累计投资金额 B 8,331.51
研发中心子项目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净额 C 258.07
研发中心子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D=A-B+C 1,921.62
注 1:该数据为公司测算结果,因涉及银行结息等情况,实际“节余募集资金”转出金
额以当日银行结息后实际余额为准。
注 2:节余募集资金包含尚未支付的合同余款和质保金等款项,实际转出金额以募集资
金专户最终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的银行账户余额为准。
(二)本次拟结项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本着专款专用、合理、有效的
原则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严格把控采购环节和付款进度,通过市场调研、商务谈
判、询价比价、集中采购等方式合理降低成本费用,合理配置资源,最大限度节
约项目资金,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了利息收入。
四、节余募集资金用途安排
鉴于公司本次拟结项项目实施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节余资金
实际以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五、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募投项目建设情况
和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满
足公司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未违反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六、履行的程序及意见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
事会认为:鉴于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子项目”已实施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同意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 1,921.62 万元人民币(包
含尚未支付的合同余款、质保金和扣除手续费的利息收入等,实际以转出当日专
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率。
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特电气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节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新特电气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肖兵 张海东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