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北京汉仪创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270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楼 33 层 38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楼 33 层 3801
法定代表人 谢立群
谢立群、泰州汉仪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泰州汉之
实际控制人
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董事会秘书 练源
联系电话 010-8827565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及上市时间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2022 年 8 月 3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
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具核查意见;
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原保荐代表人徐有权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东方证券指定马婧瑶为公司的持续
督导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
代表人变更为张玥、马婧瑶。
汉仪股份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 )出具的
《关于对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立群、练
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 ([2026]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同日,汉仪股份
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 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
事项及整改情况 对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
监管函〔2026〕第 10 号,以下简称“监管函”) 。
《决定
书》和《监管函》指出公司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
范情形,具体为:一是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事项 说明
金额超过董事会审议额度的情况。二是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时购买非保本理财的情况。上述行为违
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
八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
[2025]10 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的规定。针对前
述问题,公司成立了专项整改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组长,组织各部门做好整改工作,并对募集资金现
金管理超额使用、购买非保本型产品问题制定了具体整
改措施,并向监管机构报送了整改报告。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保持募投项目的实
施主体、投资总额、资金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将“汉仪
字库资源平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
驿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 2025 年 9 月 1 日延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将“营销服务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 2025 年 9 月 1 日延期至
查意见。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
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
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
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
保证保荐机构及时掌握并规范公司经营行为。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
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
极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的核查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
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
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除在本报告之“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中披露
的《决定书》和《监管函》中的违规事项外,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针对
《决定书》和《监管函》指出的不规范情形,公司已进行了有效整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
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 玥 马婧瑶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周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