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6: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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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
                   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本独立财务顾问”)接
受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
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沈阳顺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义科技”
                               “标的公
司”)51.0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
要求》的要求,长江保荐就相关事项核查如下:
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现金购买
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
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本次交易不会影响
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本次交易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新增显失公
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
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凯栋         马晓玉        马章贺
            丰   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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