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江苏骏
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4030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 所 深 证 上 [2022]106 号 文 同 意 , 公 司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募集资金人民币 68,503.6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61,413.08 万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中天运[2022]验字第 90005 号《验资报告》验证。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
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合计 62,951.63 55,000.00
扣除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后,公司超募资金为人民币 6,413.08 万元。
三、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并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召开了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并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4.3 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3.7 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 7,002.44 万元人民币(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含资金收益,实际金额
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募资金全部提前归还至超募资金专户。截至 2026 年 4 月 15 日,公司闲置超募资
金余额为 7,002.44 万元。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闲置超募资金 7,002.44 万元人民币(截至 2026 年 4 月 15
日,含资金收益,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不超
过十二个月,到期将归还至超募资金专户。
本次使用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3.0%测算,预计最高可为公司节约潜在利息支
出约 210 万元,有利于公司降低财务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
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
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使
用计划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助
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效解决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同意使用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超募资
金 7,002.44 万元人民币(截至 2026 年 4 月 15 日,含资金收益,实际金额以资金
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归还至超募资金
专户。本次事项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保持公司日常运
营顺畅,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
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
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系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
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
间未超过12个月;公司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
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何 立 吴 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