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国
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产融”“上市公司”或“公
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
顾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电投产融 2025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
体情况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 2024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电投产融于 2025 年 7 月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将在经营范围许可内,
为公司提供存款、信贷、结算和其他金融服务。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甲方: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第一条 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同意进行金融业务
合作,乙方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以实现合作双方
利益最大化。
第二条 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结合自身利益自
行决定是否需要及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
务,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甲、乙双方开展金融业务合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风
险可控、互利互惠的原则。
乙方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包括国家电投集团
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旗下附属公司,主体范围以甲方提供的清单为准,下
同)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第四条 存款服务
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不低于乙方公布的挂牌利率和甲方及其成员公司存放在国内商业银行的同类存
款利率。
佰亿元。
第五条 信贷服务
总局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及票据贴现等信
贷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以及其他类
型的金融服务。
费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甲方在其它国
内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最高水平。
亿元。
第六条 结算服务
相关的辅助服务。
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第七条 其他金融服务
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八条 甲方承诺
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
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若甲方未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而
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须于变化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偿责任。
第九条 乙方承诺
法规的规定。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 2022 年第 6 号)中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3 条或第 24 条规定的情
形;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2 年第 6 号)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
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
件等重大事项;
(4)乙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
等事项;
(5)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通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6)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7)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
的 10%;
(8)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9)乙方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10)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和其他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进行透露或者进行不正
当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
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
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
命令的限度内。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2025 年 9 月 13 日起至 2028 年 9 月 12 日止(包
含首尾两日)。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
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及
执行。
第十四条 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
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
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须向守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电投产融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合作原则、服务内容、交
易额度、定价原则、协议期限、争议解决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自电投产融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双方严格履行协议关于
服务内容、交易额度、定价原则等相关约定。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电投产
融在财务公司贷款余额为 28.03 亿元,存款余额为 38.96 亿元。
电投产融在财务公司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未发生财务公司因现金头寸
不足而延期付款情况。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
全,公司制定了《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通过成立存、贷款风险预防处置领
导小组,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及时取得财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资
料,定期对财务公司开展风险评估,如出现重大风险,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制定方案;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寻求解决办法;通过变现多余货币市场资
产、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等方法,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公司通过核查财务公司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证照及定期财务报告,对财
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国家电投集团产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财务公司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电投产融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已对合作原则、服务内容、交易额度、定价原则、协议期限、争议解决等条款进
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自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双
方严格履行协议关于服务内容、交易额度、定价原则等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
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
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
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中杰 王泽师 康昊昱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