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审核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 51423818 传真:(010) 51423816
目 录
一、审核意见
二、审核意见附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E R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C C O U N TA NT S L L P
地址(location):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 座 20 层
电话(tel):010-51423818 传真(fax):010-51423816
关于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中兴华报字(2026)第 00000510 号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立佳
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保立佳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编制的《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
性是保立佳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营业收
入扣除情况表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
以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
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
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保立佳公司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相关
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保立佳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本审核意见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
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本页无正文,为中兴华报字(2026)第 00000510 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编制单位: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 本年度(万元) 具体扣除情况 上年度(万元) 具体扣除情况
营业收入金额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1.00% 0.69%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
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
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