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珠海市
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通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2025 年 6 月 15 日起施行)等有关规定,
对乐通股份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511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4 年
票 9,472,51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3.46 元。截至
柒佰肆拾玖万玖仟玖佰捌拾肆元陆角整),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
民币 6,622,641.5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0,877,343.09 元(壹亿贰仟
零捌拾柒万柒仟叁佰肆拾叁元零玖分)。
截至 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北京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24]京会兴验字第 00830013 号”验资
报告验证确认。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余额为人民币 0 元,鉴于公司
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度到位后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因此 2025 年度不涉及募
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对募集资金专户予以注销,
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345.53 元(为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转入
自有资金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景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与保荐人长城证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账号 初时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存储方式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景田支行
合 计 124,299,984.60 -
注: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全部使用完毕,为便于账户管
理,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对募集资金专户予以注销,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345.53 元(为募集资
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三、2025 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度到位后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因此 2025 年度
不涉及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或募投项目发生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
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六、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意见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乐通股份 2025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了《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德皓核字[2026]00000959 号),认为乐通股份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
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
映了乐通股份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乐通股份 2025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