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15 证券简称:锦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4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
有效履行职责和义务,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
率,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锦
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领取的是津贴,与薪酬有所
不同,不适用本制度关于薪酬的相关规定;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也无需适用本制
度关于薪酬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五)业绩导向、薪酬与绩效紧密挂钩原则;
(六)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
斜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按规定披
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订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后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八条 公司董事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职务并领取岗位薪酬的董事,按其职务与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
方案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报酬;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享受补
贴或者福利待遇。
(二)独立董事
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除此之外不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利
害关系方获取其他报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与薪
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
收入、专项奖励、津补贴等构成。基本年薪结合行业水平、岗位职责、履职情况
确定;绩效年薪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评价挂钩;中长期激励收入与公
司中长期发展、任期绩效挂钩。专项奖励包括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奖励、技术创
新奖励等;各种津补贴包括通讯费、化工区域津贴、水电气补贴、高温津贴等。
第十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以分级确定、业绩导向、责任分工为核心,结
合行业发展水平、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公司经营规模与效率、年度效益、绩效
考核结果、员工总体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核定。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
(一)公司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可委托
第三方机构开展。
(三)独立董事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四)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薪酬发放:
(一)基本年薪采取先预发后结算方式,绩效年薪按比例预发,预发年薪按
月发放,绩效年薪结算实行延期支付,在年度报告披露及绩效评价完成后再行清
算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
(二)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是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的确定和支付的重要依据。
(三)公司亏损时,在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
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 薪酬止付与追索: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追溯重述的,立即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重新考核,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降薪、不予发
放或扣回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泄露公司秘密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违法违规、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造成公司资产流失或严重不良影响;
(四)离职、丧失任职资格或无法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离任的,按实
际任期与绩效结算薪酬。
第四章 薪酬方案与调整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本制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
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与具体构成。
第十七条 薪酬调整依据:同行业薪资水平、通货膨胀、公司经营业绩、发
展战略、组织结构变化、监管政策、岗位价值要求等。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确定依据及实际支付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公司关联方获取报酬,独立董事单独注明;
(三)每位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前薪酬总额、考核
依据及完成情况、递延支付安排、止付追索情况;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薪酬金额。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情
况,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等方式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
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