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69 证券简称:普昂医疗 公告编号:2026-070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作为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的专门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须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委
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
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并且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
业人士。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内选
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
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独立性,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
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在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
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
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
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
其他事项。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
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三条 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
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
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
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
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
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五条 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
评估。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
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自
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
向监管机构报告。
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委员会的工作,并做好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五)委员会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与信息。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备案后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和内控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
面真实、客观和公允;
(三)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查阅公司的账目和凭证,并可要求财务总
监和其他相关人员、外部审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或现场回答委员会质询。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个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经两名及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用包括但不限于传真、
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电子通信(前三种方式同时需以电话通知)或专人送达等
方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及拟讨论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
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会成员
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
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
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字或盖章。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
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
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
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表决。
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等通
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有
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
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的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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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