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46 证券简称:亿能电力 公告编号:2026-032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全票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
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
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以及《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
(一)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
行;
(二) 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
实施。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 目标设定,指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设定战略目标,并在公
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二) 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
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三) 事项识别,指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
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 风险评估,指公司管理层对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进行分
析,以便确定管理风险的方法;
(五) 风险对策,指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采取规
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六) 控制活动,指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管理策略有效执行而制定的制度和
程序,包括批准、授权、验证、调整、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职能分工、
财产保护、绩效考核等;
(七) 信息沟通,指产生服务于规划、执行、监督等管理活动的信息并适时
向使用者提供的过程;
(八) 检查监督,指公司自行检查和监督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过程,它通过
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五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股东会等机构合规运作和科学决策,公司将逐步建立有效的
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
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六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
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不断完善控制架构,并
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
格、认真的执行。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要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
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
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上述控
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建立印章使用管理、关联
交易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
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的
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不断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
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
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并不断完善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
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章 主要内部控制活动
第一节 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
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其充分结合自身业务特征等因素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未指定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可将其视作公司的一个
部门,直接采用、执行本制度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 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
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 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
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 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四) 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
(五) 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
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
担保报表等;
(六) 逐步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
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
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应参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
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
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
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
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
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
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
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北交所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
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
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
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
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在确定审批权
限时,公司应执行《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
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在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
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十七条 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可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
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
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
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
应及时向董事会及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
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
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
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
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
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
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但在公司审议批准的担保期限和担保额
度内,公司为其提供的债务担保可以免于重新审批。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对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企业或人员提供担保。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
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
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
资金按照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
公司承诺计划实施。项目实施部门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
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
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实施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
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由董事会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监
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
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
方式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
东会审批。
第四十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
析。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公司委托
理财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
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
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
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
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
程,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及
其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五十条 公司应明确规定,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
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
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
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
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
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
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
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
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及结果运用
第五十五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或经营事项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
严重偏离控制目标或经营目标。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或经营事项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
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或经营目标。重要
缺陷虽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整体有效性或经营目标达成可能性,但也应当给
予充分关注的事项。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五十六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内部控制及经营管理缺陷分类,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
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重大缺陷定 重要缺陷定量 一般缺陷
指标名称
量标准 标准 定量标准
超过上年经 上年经审计财 不超过上
审计财务报告净 务报告净资产的 3% 年经审计财务
财 务 报 告 资产的 5%,且绝对 ≤错报指标<上年经 报告净资产的
发 生 错 报 金额超过 500 万 审计财务报告净资 3%
[1] 元;或会计差错金 产的 5%
额直接影响盈亏
性质。
重大诉讼、仲 上年经审计净 不超过上
裁;担保;重大合 资产 5%≤重大诉讼、 年经审计净资
其 他 年 报 同或对外投资、收 仲裁;担保;重大合 产 5%
信 息 披 露 购及出售资产交 同或对外投资、收购
[2] 易等事项的涉及 及出售资产交易等
金额≥上年经审 事项的涉及金额<上
计净资产 10% 年经审计净资产 10%
一次死亡 1 人 有人员重伤或 有人员受
及以上或直接经 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 伤或直接经济
安 全 生 产 济损失 500 万元以 至 500 万元的事故; 损失小于 100 万
事故[3] 上各类事故;其他 元
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故。
注:指标[1]、 指标[2]源自《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指标[3]源自《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上述制度相关内容若发生变动,须联动变更此条款内容。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公司
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
重大缺陷
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委员会和纪检审计
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
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
重要缺陷 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
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
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 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准
发生严重违规并被 发生违规并被处罚; 发生轻微违规并
处 以 重 罚 或 承 担 刑 对公 司持续经营产 已整改; 对公司
事责任或对公司持 生重要影响 (如当 持续经营产生轻
直接或间接
续经营产生重大影 年内关键人才流失 度 影响(如当年
损失金额
响(如当年内关键人 率达到 5%以上)。 内关键人才 流失
才流失率达到 10%以 率达到 3%以上)。
上)。
一般缺陷定量标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准
发生生产安全重大 发生生产安全较大 发生生产安全一
事故及以上;发生因 事 故 需 对 事 发 地 周 般 事 故 需 对 事 发
产品质量引起的重 边人员进行大疏散 地车间人员进行
大事故造成国家、省 及性质严重、影响较 疏散的事故; 发
安全生产 或市级 政府问责, 大的其他事故;发生 生 因 产 品 质 量 引
[4] 使区域经济、 社会 因 产 品 质 量 引 发 的 发的一般事件,未
活动受到影响。 较大事故; 造成区 造成政府问责、群
级政府 问责、群众 众 投 诉 或 引 起 一
投诉或一般群 体事 般群体事件。
件。
当 泄 露 的 物 料 或 事 污 染 物 流 至 车 间 外 当污染设施故障、
故 废 水 流 出 厂 界 进 或进入雨水管网,可 车间(仓库)有少
入外循环(如有毒有 以 依 靠 自 身 应 急 救 量 物 料 泄 露 且 控
害物质进入大气,泄 援 力 量 解 决 的 环 境 制在车间(仓库)
环境污染管 漏的物料、事故废水 污染事件。 内;初期火灾衍生
理 等流出雨水排放口) 的环保事件。
[5] 事件 ;严重火灾、
爆炸情景下衍生的
环保事件;发生极端
天气等自然灾害衍
生的环保事件。
注:指标[4]源自《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标[5]源自《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若上述制度相关内容发生变更,须联动变更此条款内容。
说明:具体事项缺陷性质认定由公司内审部提出,最终结果以董事会审通
过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为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缺陷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或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指标之一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八条 针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公司将根
据董事会决议、《公司奖罚条例》等文件要求,对相关单位或部门、相关责任
负责人及其关联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第五十九条 针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一般缺陷,原则上不对相关涉事
单位、部门、人员进行问责,仅做限期提交整改方案,及时完成整改要求。若
经董事会研究,确有必要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依据董事会决议有关要求,
执行相关处罚决定。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通过检查、制作定期
报告,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内部控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
改进建议。
第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
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
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及时报告北交所并
公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运
行,是否存在缺陷;
(二)说明本制度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的自查和评估情况;
(三)说明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措施(如适用);
(四)说明上一年度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事项的改善进展情况(如适用)。
第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
部门(含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起责任追究机
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