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69 证券简称:普昂医疗 公告编号:2026-063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安全,保
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全资、控
股子公司实施的,该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坚持依法使用、计划严密、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变更情况。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
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保荐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机构应继续履行
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如有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
续完成。
第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
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集中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
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
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且该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 2 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公司应当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
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
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
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
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使用超募资金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现金管理产品的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
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生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及
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措施。公司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募投项目改变的,适用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
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风
险投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使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
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
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
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
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
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
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置换事
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金额低于 2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
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 200 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
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 500 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间接占
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和审批手
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支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均需由具体使用部门(单
位)填写申请单,由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
事宜;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股东会审批。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
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
荐意见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的合理性。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
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募集资金,超
过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科学地选择新的募投项目,对新的募投项目进行可行
性分析,确信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
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
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
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并
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
半年度及年度《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
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
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
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在公司
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
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至少每半年就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
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本制度的修订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