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69 证券简称:普昂医疗 公告编号:2026-064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
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
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简称“承诺人”)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
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
承诺)
。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革、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
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
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
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
期限。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
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
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
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八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
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
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九条 当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
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
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收购人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
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并应予以及时
披露。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
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
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协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
门等相关部门对承诺事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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