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69 证券简称:普昂医疗 公告编号:2026-068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普昂(杭州)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
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
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
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
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业务的办理,应当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业务支持平台信息披露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系统”)实现披露文
件的电子化填写与报送。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信息披露系
统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
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
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及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是
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
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
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
特有重大事件及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
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
个会计年度;
(七)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
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
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
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北交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
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
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
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
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
不予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
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
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
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
过户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
信息,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
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
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
排。
第三十三条 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
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
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
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董
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
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五)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
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三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发布澄清公
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六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相
关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
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或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
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内部管理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首要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加
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
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
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
悉的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
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子公司
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
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
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
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
及其变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
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各子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
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及子公司
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
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公司、部门和子公司
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第六十三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
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
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
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
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有关未公开信息的
人员;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未公开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未公开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七十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
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
卖公司的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内幕交易行为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发布
澄清公告披露。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当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外部审计
机构向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七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定期报告披
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
(二)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划分相关部门工作分工、要求及
材料上报时间;
(三)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提供数据、材料,部门负责人应对所提供材料进
行审查,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项材料,依照北交所的格式要求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在公司管理层审核后,经董事长初审并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五)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进
行审议,并以决议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八)董事会秘书办理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中介机构意见
等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告;
独立董事意见、中介机构意见等由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签字或盖章;
(二)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但不涉及股东会、董事会
审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供相应材料;
对于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北交所、保荐机构咨询;
时报告;
长审核;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
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
问进行回答。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管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
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存期限
十年。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
作为公司档案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予以保存;董事会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
案予以保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
记录、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十年。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
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
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
阅。查阅人或借阅人应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
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十
年。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
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十五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本
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及
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其余除非
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九十条 本制度的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