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69 证券简称:普昂医疗 公告编号:2026-069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所持
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及其变动的管理。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董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
的;
(五)董高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董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高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 3 个月;
(八)公司可能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
发生前,公司董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六条 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2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交所上市(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北京证券交易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
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
董高在前款规定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前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公司董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
限制。
计算公司董高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
利用他人账户所持的本公司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
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八条 公司董高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并上
市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一。
公司董高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发行的股
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北交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
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公司董高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发行的股
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股份受让方
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总数作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
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
转让数量。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北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
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
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披露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
据,统一为董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减
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
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
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情
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第十五条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结果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减
持结果公告。
减持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
致等。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高应当同
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六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或者融资融券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
应当根据不同的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
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制度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公司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北交所强制执行的,董高应当在收
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第四条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高计划通过北交所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并按照北交所关于协议转让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
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及披露相关情
况。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赠与等方式导致公司董高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参照适用
本制度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
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
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董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
的股份合并计算。董高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
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 公司董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高管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