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兴新材: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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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78    证券简称:族兴新材       公告编号:2026-051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
持》(以下简称“《8 号监管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对持股比例、持股数
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
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申报、披露及管理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规定的时间、方式报备个人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交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股东存在一致行动人的,应当及时通过北交所业务系统填报和维护一致
行动人信息。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
的变动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
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并在北交所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
专区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办理前述主体的个人信息申报,每季度检查前述主
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北交所报告并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交所《上市规则》《8 号监管指引》规定的不得
减持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减持结果公告内容
主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等。
  第十二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的关联性。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应当
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北交所关于协议转让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
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总数作为基数,计算其中
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保证其向北交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同意北交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所持股票在办理限售登记期间,股东应严格遵守限售规定,不得违
规进行股份转让。
     第二十一条 在股份限售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或者融资融券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
的,应当根据不同的减持方式分别适用《8 号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通过司法
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8 号监管指引》关于协议转让
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北交所强制执行的,应当
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8 号监管指引》第四条的规
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8
号监管指引》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方警告、通报批评、责令进行书面检讨、公开道歉、扣
发津贴奖金等方式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
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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