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78 证券简称:族兴新材 公告编号:2026-055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
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和《长沙族兴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或聘任
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
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
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薪酬标准与方案,明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
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不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
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
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的董事,按其实际担任职务对应的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年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关键
事件奖励三部分构成,综合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其中绩效年薪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并根据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核发至个人,关键事件奖励经公司申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放。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
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
放。
第十二条 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以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
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
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任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职责的。
第十四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
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索赔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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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