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达新材: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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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12    证券简称:创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8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所列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还可以根
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过书面、邮件或电
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限制,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包括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和拟
审议事项等。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
通讯相结合等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
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的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提
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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