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12 证券简称:创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5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
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
—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
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北京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
股情况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所持同一家公司的股份合
并计算。股东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公司的
股份合并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
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北交所报告并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 减持期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
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
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交所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减持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
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北交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
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可能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
一情形发生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
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
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动的自查申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北交所规定的时间、方式报
备个人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并由公司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但因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存在冲突,按国家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