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达新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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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12     证券简称:创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6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董事离职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
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根据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因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辞任导致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缺少会计专业人士;
  (三)因独立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缺少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的决议通过之日
自动离职。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
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或者其
他未尽事宜,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尚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或者其他未尽具体事宜、后续履行计划等。如其未按前述说明履
行,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可以包括未尽事宜的说明及处理建议、移交任职期间
取得的公司相关文件及印章、移交属于公司的相关资产、公司要求的其他手续事
宜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完成后,
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移交证明。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董事、原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影响或者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
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离职后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义
务,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公司对其任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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