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
建立和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
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总法律顾问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
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
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
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
则;
(三)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
励机制挂钩;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
构成。
公司董事会工作机构、人力资源、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
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的制订与具体实施。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
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
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八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
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
当披露原因。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
业绩联动要求。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下列标准确
定: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
贴具体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如独立董事
津贴与过往年度标准相同,则无需重新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
审批。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
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
为公司的外部董事。公司不向外部董事发放董事津贴,但经
股东会另行批准的除外。外部董事按照《公司法》《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
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内部董事: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为
公司的内部董事。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
岗位和担任的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领取相应的
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
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酬。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
考核。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
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 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
司薪酬相关管理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执行,按季度发放。
公司应当确定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
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
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
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
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
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
司经营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
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变化;
(二)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三)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四)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五)通胀水平。
第十六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
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公司
在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
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发生以下
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
放薪酬或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失职、渎
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九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如涉及提前解
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