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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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HUANGSHAN NOVEL CO.,LTD.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制定时间:2026 年      月   日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月     日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考核与约束机制,
强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责任,实现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与股东价值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及
与公司(或合并范围子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同时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履行必要的审议、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确保薪酬管理合法合规。
匹配,兼顾内部公平与外部行业竞争力。
化长期激励约束,体现公司长远利益,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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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及对外披露义务,接受股东及监管机构监督。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或“薪酬委员会”)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标准、考核方案,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职情况及考核结果,拟定薪酬方案;负责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
发表审核意见,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薪酬委员会提交的考核结果及薪酬方案,其中: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董事薪酬方案和涉及股东权益
的重大薪酬事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对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和证券投资部等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
委员会做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具体实施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履职津贴制,不享受除履职津贴外的其
他经营性薪酬激励。独立董事因履职发生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办公
费等),由公司承担,不计入薪酬范畴。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保持相对稳定,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结合行业水平、公司
实际及独立董事履职工作量等拟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向非独立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董事职务津贴标准可以动态
调整,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结合行业水平、公司经营实际等拟定,经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参照
第十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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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专项奖励等组成。
  (一)基本年薪:为固定薪酬部分,依据高管人员所任职位的岗位层级、岗
位职责、市场薪酬水平、个人履职能力等因素确定,不与业绩考核挂钩。
  (二)绩效年薪:为浮动薪酬部分,以公司年度核心业绩考核指标、个人岗
位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结合各项指标年度完成情况及个人履职评价结果核定。
核算公式为: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绩效系数。
  绩效年薪基数:由薪酬委员会结合任职岗位、基本年薪水平等拟定,基本年
薪与绩效年薪基数比例为 1:1;
  (三)专项奖励:为额外奖励,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做出特殊贡献或
完成重大临时性事项、推动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等专门设立,仅限特定事项发放,
不纳入常规薪酬范畴。主要情形包括:
转型升级发展,成效突出;
技奖项或重大荣誉,实现行业地位、品牌形象显著提升;
  专项奖励方案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单独拟定,奖励金额结合贡献程度合理核
定。
  第十一条    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
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享受国家法定福利、公司保障性福利及公司关怀性福利,与
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无关。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内部兼任多个岗位的,按最高岗
位薪酬标准执行,不重复计发薪酬;任职期间发生岗位变动的,按实际任职月份
分段核算薪酬。
  第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发展需要,制定中长期激励: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
挂钩,是常规薪酬体系之外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
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任期激励等,
具体按照激励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薪酬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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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周期为自然年度
(自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每年年度结束后开展集中考核。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重点考核履职尽责情况,包括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
会会议次数、会议表决情况、独立意见发表情况、尽职调研情况、维护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情况等,无故缺席会议、未勤勉履职的,相应扣减履职津贴,情节严
重的按规定提请罢免。
  第十六条    非独立董事:重点考核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达成情况、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战略决策参与情况、履职合规性、维护公司利益情况等,结合个人履
职表现综合评分,无故缺席会议、未勤勉履职等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提请罢免。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考核,定量指标包括公司
营业收入、利润、资产收益、成本控制等经营指标;定性指标包括战略执行、合
规运营、安全生产、团队建设、技术创新、风险防控、可持续发展等,全面衡量
高管履职成效。
  第十八条    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结合公司经营财务数据、履职记
录、工作完成情况等开展考核评分,并根据考核结果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
度薪酬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
当回避。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九条   领取津贴的董事,其津贴按年度或按其他期限定期发放。
  第二十条    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
酬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
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
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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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整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薪酬约束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不
予发放其当期绩效年薪、津贴及专项奖励,已发放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
相应责任:
失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离职的,其薪酬按以下情
形处理:
结果按比例计发,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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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所得;
 第二十七条   若公司年度财务数据出现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业绩造假等情形,
导致原薪酬核算依据不实的,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有权对已发放的绩效薪酬、专项
奖励进行追溯调整,追回多发放的薪酬部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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