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
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第四条 除董事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情形外,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将在其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
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
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
职务。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
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
合理数额。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无论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离职,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其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九条 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离
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或者审计,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熟
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
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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