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
展,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
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
(一)董事: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按身份、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
分为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内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薪
酬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相匹配,与公司可
持续发展、股东长远利益相协调,同时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责权利相结合的
基本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确定本制度,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具体构成、发
放标准及考核规则等内容;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监督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作出年度评价。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薪酬管理核心执行机构,履行以下
职责: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相
关建议;
(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考
核结果作为薪酬发放的核心依据;
(三)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
回程序;
(四)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其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另行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
事规则》确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其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应当回避。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实际发放、个人
所得税申报及代扣代缴等事宜。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周期为一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其岗位胜任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 薪酬的确定与构成
第十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
额为基础,与公司效益指标挂钩,结合市场对标、公司效率指标、工资支付能
力等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 50%。
第十二条 基本薪酬:根据任职主体担任的实际管理职务、履职能力、市场
薪资行情、所在地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的
基本薪酬以固定津贴形式体现,分别按季、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和发
放,公司应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
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
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
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专项激励
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独立董事: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津贴为 8 万元/年(含税),按季度发放,出席会议及来
公司现场工作、考察的差旅费用,在每次差旅发生后凭有效票据按实报销。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不另行发放其他薪酬。独立
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标准按本制度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条款执行;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根据具体职务由公司管理层绩效考核
后领取薪酬,公司不再另行发放董事薪酬或津贴。
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因担任董事职位
额外领取津贴或报酬。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核算并发放薪酬,未完成考核周期的按
实际履职情况折算。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
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调整与专项奖励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战略
服务,随公司发展变化作相应调整,调整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及增幅情况;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盈利状况、业绩达成情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岗位变动或职责变化;
(六)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董事的个别岗位调整情况。
第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针对专
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董事对公司经营发展作
出突出贡献的,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设立董事专项奖励。
第五章 薪酬追索与扣回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或公司章程约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二)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
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
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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