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
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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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
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 2 个交
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时间、具体原因及对公司的影
响等情况。
第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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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
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若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
与董事之间的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予以合理补
偿。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
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
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管业务文件资料、未完结事项的说明
及处理建议、财务资料及其他物品等,交接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风控审计部可以视情况启动离任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不因离职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离
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
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
取相应措施督促其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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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
结束后 3 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
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
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
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
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
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熟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
易。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
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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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
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
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
承诺。
第二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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