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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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
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公
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
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
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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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
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业绩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考核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核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执行。
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具体金额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经济发
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
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公司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构成。
(一)基本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紧密挂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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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
方案。
第九条、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
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独立董事津贴由公司按月发放。职工代表董事因担任职工董事以外的岗
位,薪酬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董事长、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支付按以下方式:
(一)基本薪酬按月进行支付。
(二)绩效薪酬一部分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前按月预发,另一部分以经
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后扣减已预发薪酬,补发差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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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根据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胀水
平、公司盈利状况、个人业绩表现、组织结构调整、岗位变动为依据进行调整。
第六章 薪酬追索扣回及补偿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公司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日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新颁布或修订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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