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球资源: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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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二○二六年四月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及控制制度;
  (二)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三)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
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
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履
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
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选聘或其他
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选聘方式的,通过公开渠道发布
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括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
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对每个有
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
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八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
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
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
(含 20%)的,公司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
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审计业务,审计委员会予以监督与评估。
  第十一条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的工作情况
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双方续签业务约定书,不再另外执行选聘程序;形成否定性
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程序按照本办法选聘程序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
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
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第十五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妥
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
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履行以下
监督职责:
   (一)是否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勤勉尽责;
   (二)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如发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及聘用的会计师事
务所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
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致使公司不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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