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星家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0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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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 年 04 月修订)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同行业、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
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公司年度效益、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考核目标完成相结合
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五)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
挂钩;
  (六)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以其所任具体岗位确定
薪酬,适用于本制度,不另发放董事津贴或薪酬。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
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 年 04 月修订)
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负责配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执行;
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独立董事
  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
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津贴。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
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
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基本年薪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评价标准、程序、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年度目
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结算后兑付。
  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等,具体依公司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具体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及追责追偿机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
制度确定。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 年 04 月修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
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年薪、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
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的发放部分。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
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
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在前述情
况下进行。
  第十七条 关于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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