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四月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
强化企业自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
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
上,努力实现对外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是指本公司对本部及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对
外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
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项目的代表责任制度,是对外投资管理的主要
形式,论证、审议和监控是对外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职能由董事会或者总经理指定的部门行使:参
与制定本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组织公司本部对外投资
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承担所属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
控的管理职能。
第二章 投资及投资权限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新建或技改项
目投资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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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并及
时披露: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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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
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
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十条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豁免审议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对内、外投资以及收购兼并项目应在总经理的主持下,由公
司投资部门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编写项目建议书。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逐步形成主业突
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
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初步可行性研究主要由项目投资单位组织进行,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单位的
初步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和修改,确定投资方案报公司决策机构审批。可行性论
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第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订后,本公司协助相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
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
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本
公司法律法规业务部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
署。本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
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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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
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三章 审批
第十六条 本公司的投资管理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审批
制的投资项目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以外的新增项目:
(二)所属企业的所有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三)本公司本部直接投资的项目。
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审批采取公司相关部门初审、本公司投资决策机构
审定、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执行。
第十八条 投资审批原则:
(一)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本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二)经济效益良好;
(三)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四)法律手续完善;
(五)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六)与公司投资能力相适应、风险与效益兼顾。
第十九条 按本制度规定必须上报公司本部审批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未签
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
报本公司负责部门:
(一)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二)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五)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七)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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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项目申请单位属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由本公司委派的代表签
字并盖章;其他企业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本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的部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十个
工作日内,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
决的项目,在征求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该部门将初审意见返回申报单位。申
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 经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由公司
负责对外投资的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召开投资方案预审会。投资预审会成员由该负
责部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成员组成。项目负责单位派项目主要负责人参加预审
会的答辩。
第二十二条 投资审议会的内容是: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
资方案;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提出
投资方案上报公司投资决策机构。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根据投资决策机构对项目所作出的决议,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的部门根据总经理的审批意见,下达书面批
复文件。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投资单位的上报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
成项目的审查与批复。
第二十五条 凡属于备案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项目实施后十五天内向本公
司负责对外投资的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合同、章程等。
第四章 监控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外投资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投资单位
对投资项目应实行专人专项监管,做到责权利相对称,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第二十七条 投资单位在项目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执行人后,应在确定一名
项目监督人,并由项目执行人、监督人与企业主管领导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
目执行人负直接责任,监督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监督人可由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成员或公司负责对外投
资部门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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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管;督促项目执行人
加强项目运作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及时发现和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
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每月第一个工作周撰写所监督项目情况总结送公
司负责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人应每月第一个工作周将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负责对
外投资的部门作出书面汇报,并由该部门转报公司领导,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
的审计。
第三十条 本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的部门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投
资进行跟踪检查,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要向董事会及时
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
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派出的代表应按照本公司的审批意见,不得个人自行表
态,所在公司对投资项目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本公司将追究该委派代表的行
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企业资产流失、严重亏
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企业领导责任;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
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执行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
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
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把所属企业贯彻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及
委派代表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和控股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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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