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薪酬管理工作,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
(一) 公司的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的原则为:
(一) 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以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参考同行业
市场薪酬水平;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
任义务大小相匹配;
(三) 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惩及激励机
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权限
第四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批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方案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
主要包括:
(一) 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绩效考核;
(二) 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
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薪酬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将结合行
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年度薪酬总额。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指未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其他具
体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实行董事津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
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与标准
(一)薪酬构成:应根据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参照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
并根据公司年度业绩指标、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达成情况领取薪酬。
(二) 薪酬标准: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等组成,并可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履行法定程序后实施中
长期激励计划,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鉴于每个经营年度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存在不确定性,
为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绩效相匹配,董事薪酬方案在经过股东会审议通过、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在获得董事会批准后,可以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进行阶段性调整,并以最新审议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
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本制度中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依法统一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国家
及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
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
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公司经审计的财
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离职的,按其实际任期计发薪酬。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在发
生下列事项时,决定是否对董事、高管人员扣减、不予发放其当年未
发放的绩效薪酬,或追回其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
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部分。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 通胀水平;
(三) 公司盈利状况;
(四) 组织结构调整;
(五) 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如与后续颁布或
修订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
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