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信技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4 05: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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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目 录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或辞
    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独
    立董事辞任的,应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除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
    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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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
    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后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
    数额。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
    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移交手续和未结事项的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
    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
    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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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章、数据资产、未完结事项清单以及公司规定的其他文件或物品;移
    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
     内部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审计委员会,由审计
     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
     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
     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
     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
     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
     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忠实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
     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
     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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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
    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
    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
     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
     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
     会应对其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
     理维权费用等,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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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执行。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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