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六年四月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 录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
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外。公司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网
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为出席。
第二章 股东会召集程序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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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按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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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
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
股东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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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
低于 10%。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
应切实履行职责,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合理设置股东会提案,保证同一事项的提案表决结果
明确清晰。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
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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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在一次股东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
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
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
确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
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
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
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
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
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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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会议召开通知上应列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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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
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
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为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审议取消股东会事项。提案名称、内容未发
生变化,召集人后续准备重新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将其提交新一次股东会审议的,
相关提案无需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再次审议,可直接提交新一次股东会,但董
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需就提议召开新一次股东会、相关提案提交该次股东会等事
项作出相应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的会务筹备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
股东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同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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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会的
比例。
第二十六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
东的权益,不得扰乱股东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可以由股东本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
别股股东除外。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受托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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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不超过二人为限。
第三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
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者
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投票代理委托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
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位数
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
(二)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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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
(五)传真登记处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
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
(六)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
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导致股东或其代理
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股东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六条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可以出席股东会,
但股东会不保证提供会议文件和席位。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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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事项及提交专门委员会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
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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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实行累积
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董事会将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上述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提名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
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股东会,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
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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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
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
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五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二十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会议开始;
(二)董事会秘书向股东会报告出席股东代表人数,所代表股份占总股本的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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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主持选举计票人、监票人(以举手的简单表决方式进行,
以出席股东会股东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四)逐个审议股东会提案并给予参会股东时间对股东会提案进行讨论(按
一个议案一讨论的顺序进行);
(五)会议主持人宣布休会进行表决;
(六)会议工作人员在监票人及见证律师的监督下对表决单进行收集并进行
票数统计;
(七)会议继续,由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八)会议主持人宣读股东会决议;
(九)律师宣读所出具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十)公证员宣读股东会现场公证书(如出席);
(十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会会议结束。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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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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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事项。
前款第(四)、(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
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
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与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
权;
(二)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
(三)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股东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进行解释和说明;股东会主持人
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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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说明或回避的,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要求关
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
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及相关股东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会商讨论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股东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交至会议登记处进
行统计,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会在对程序性事项表决时,主持人在确认无反对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
用其他简易表决方式。
第六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
股东会表决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或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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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一条 监票人负责监督表决过程,当场清点统计表决票。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
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的股东登记册、股东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表决结果统计资料、会议记录、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
第七十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
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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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多于”、“少于”
不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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