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六年四月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科信
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
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
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
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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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筹备、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
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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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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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
体委员,经与会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出席会议的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一)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至少 2 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表决形式、通讯表决方式或者现场结
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通讯表决后需委员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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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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