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六年四月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目 录
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提高决策效率,实现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
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
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和本
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至少有 1 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通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符合资格的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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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公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
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
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
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审计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
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
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监管规则要求的有关独立董事独
立性的要求时,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议事
规则的规定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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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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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十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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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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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
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
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
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
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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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经与会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
限。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以专人或
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会议出席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
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
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
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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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
有权进行撤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
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有关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
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有关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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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召开,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电子
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时,参会委员应在会后按
规定及时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邮寄至公
司。
委员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
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其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
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对某个审议事项的事后书面签字与会议口
头表决不一致时,审计委员应对该事项重新进行书面表决。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
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
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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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委员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委员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对由此引起的不利结
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年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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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为
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共同协商确定年
报审计时间,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报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
务负责人,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
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过程,不定期督促年
审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
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
内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决议。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有关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在年报中予以
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如
确需改聘,审计委员应约见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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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召开股东会,并通知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参加会议,
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由股东会审议表决。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
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表决;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
方式对被改聘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事项时,应在会议
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应督促会计事务
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负有保
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
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
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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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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